正确答案: A

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题目: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后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并且可以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且,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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