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题目: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黄某的这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黄某和唐某是共同债务人,刘某是债权人。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黄某和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具有对内效力。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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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卞某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时翻供,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则对于卞某应当如何处罚?
  •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 [多选题]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
  • 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某公司财务部

  •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资格问题。依《担保法》第7、9、10条规定,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作为保证人,但学校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多选题]关于赦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既能赦犯罪人之刑,也能赦犯罪人之罪:特赦只能赦犯罪人之刑,不能赦犯罪人之罪

    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

  • [多选题]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作出原审生效判决法院的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省内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提审,此时,省高院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A和B项都是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因为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只要是上级法院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多选题]下列有关法院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补贴的终裁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因此A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不完整,应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C项正确。D项符合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正确。

  •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解析:选项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就没有导致乙的死亡。而甲具有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选项A正确。选项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甲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并未能有效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选项B正确。选项C:即使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只要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可以成立中止犯。选项A即为适例。故,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要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个结果可以不是本人亲自防止的,但必须有效防止。例如,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如果甲将乙送到医院,由医生将乙救活的,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无论行为人做出了多么真挚的努力,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选项D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是错误的。

  • [单选题]甲因其妻难产而死怨恨其儿子乙,使其挨饿受冻,并经常打骂。后在一次打骂过程中导致乙左眼失明,则甲的行为:()
  • 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 解析:本题考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间的辨别。甲打骂致乙失明,已不是亲告罪中的虐待罪,已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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