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2:3 3:4 1:4

题目:差额选举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通行办法,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也实行差额制,应选代表名额与候选人名额的比例,符合《选举法》要求的是:()

解析:考查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据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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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权力交接制度和权力负责制度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解析:考查中央政权的宪法架构。A项错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多选题]2013年1月3日,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据了解,自2006年12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上述六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六家涉案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达2.08亿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已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额达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涉案的六家企业已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中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据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依据2011年中国液晶电视行业数据测算,仅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就可让国内彩电企业每年节约成本3.95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据悉,截至目前,TCL、创维、康佳、长虹等国内九家主要彩电企业已收到了1.72亿元退款。针对上述报道,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上述涉案企业的处理以及损害赔偿,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涉案企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解析:1.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正确。六家企业从事同种生产,属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协商价格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项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考查反垄断调查。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3款:"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B选项符合第39条第3项的规定,正确。C选项报告的单位错误,应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而非上级单位发改委,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D选项正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故D选项符合上述规定,正确当选。 3.考查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人的权力和义务。A选项错误。《反垄断法》第42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反垄断法》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1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4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并非应当向社会公布。 4.考查构成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A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中撤销登记须情节严重,而本案中并未涉及,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D选项错误,原因在于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6条规定。应当是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原告向执法机构举报被起诉的垄断行为之日起计算。

  • [多选题]下列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仍然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 解析:考查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而非女职工的申请,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才有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义务。怀孕不足7个月的没有这一待遇。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仍然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 [多选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应当予以排除,故B项错误。根据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D项必须是在不能补正的情况下,该物证、书证才能够排除。

  • [单选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无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

  •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

  • [多选题]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案中的孙某并不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不可根据孙某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赔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原则上为"谁主张,谁举证",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故B项正确,不当选。根据《行赔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案中,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因房管局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登记错误,给孙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房管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 [单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 解析: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并不一定就是诉讼标的的主体,因而不能此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而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则属于适格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A错误,B正确。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民诉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有清算组织的,应当以清算组织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该公司的名义,D错误。

  •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 解析: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在境内没有居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由此,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由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由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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