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习惯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许多情况下,习惯有助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既有法律又有习惯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题目:对于习惯这种非正式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法的渊源。习惯在宪法、行政法中都可以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习惯只有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在很多情况下,借助于非正式法律渊源,有助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般是作为补充性的法律渊源而存在的,如果既存在正式法律渊源又存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时,正式法律渊源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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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有关英美司法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 解析:英国的最高法院名为"最高",但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职责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裁判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 [单选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 解析:《立法法》第95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乙区技术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下列有关此现场笔录说法正确的有:()

  • 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

  •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 [单选题]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前者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认识错误都存在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具体的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客观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侵犯对象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但由于方法的差误,例如没能瞄准,而导致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选项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这种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即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前面的举例已经说明了本案。此时,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是不相同的。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这是结果的推后实现。但这种推后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以,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其处理方法确实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但由于对错误类型判断错误,选项C仍然是错误的。举例说明:甲杀害了乙,然后抛"尸"。但法医鉴定证明,乙是溺亡。此时仍然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选项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对于乙来说,他是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则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因为,甲并没有认错人,是乙在打击时打击错了人。教唆犯只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从属于实行犯。本例中,甲的认识错误就不从属于乙的认识错误。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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