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恶意占有人

题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解析:《物权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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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本题中,原告对自己的债权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借据”属于本证;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债务已经履行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收据”也是本证。“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原告的债权成立,“收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的债务已经履行,都是直接证据。“借据”和“收据”都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都是书证。

  • [单选题]刘某患阑尾炎住院手术,在动手术时医生误将其卵巢当作阑尾切去。刘某追究医院责任时,医院指出:该院大门背后贴的“患者须知”,规定凡来本院治疗的患者在治疗中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担,故医院不予承担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该格式条款免除院方责任,排除了患者主要权利,无效

  •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选项A正确。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以选项B、C错误。对于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
  • 解析:1.本题考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出资限额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回出资。所以选项C正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所以选项D错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所以选项E正确。3.本题考核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后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实际出资人以其享有实际股东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若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那么该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实际出资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但是实际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4.本题考核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单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钢厂供给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1)价格每吨1550元,运费由双方平均负担;(2)供货数量6000吨;(3)交货期:8月15日前出运2000吨,9月15日前出运4000吨;(4)进出口公司已付给钢厂的900万元货款,作为购货定金;(5)其余货款在最后一批货物发出后3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付给钢厂;(6)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公司负责按合同付款,钢厂负责按合同规定交货;(7)此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最后一次修改,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该修改协议签订后,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又提出变更合同价格的要求,但公司未予同意。因公司已与外商签订了钢坯购销合同,外商也开出信用证,所以公司多次请求钢厂履行合同。但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向公司供应钢坯。公司于当年9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钢厂继续履行交付钢坯的合同义务并判令钢厂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钢厂抗辩:合同未履行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份文件下达后,钢坯、钢材价格上涨,发生了不可抗力;履行合同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考虑;被告要求延期履行合同,原告应准许,原告不同意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另外,定金数额约定过高,该定金条款应无效。
  • 解析:1.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双方已经签订了购销钢坯的合同,并且进出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说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市场行情的变化属于正常的价格涨落,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也不具备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2.本题考核合同责任。本案中,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合同不适当履行中的履行迟延,属于能履行而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3.本题考核定金。先给付后约定定金的行为应是有效的行为。因为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有现实的给付,所以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先给付预付款或订金而未约定定金,则不发生定金的效力。4.本题考核诉讼财产保全。本题中,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出口公司发现钢厂有隐匿、转移钢坯的行为,可能导致将来法院的判决无法实际执行,此种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

  • [单选题]根据《行政讼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讼诉中所特有证据的是()。
  • 现场笔录

  • 解析: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证据。

  •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 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 解析:选项B: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 [单选题]张明因渎职罪被立案侦查,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张强因为张明是自己的弟弟,而申请回避,张强的申请由()决定。
  • 检察院检察长

  •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侦查人员张明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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