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丁集团内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 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题目: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四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依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环境保护法。A错,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正确;(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错;(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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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在管制执行期间,赵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 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从未报告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写作并出版了《如何养生》一书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悄悄回了吉林省老家一趟

  • 解析:《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据此,ACD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哪个顺序执行是正确的?()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 [多选题]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解析: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知,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46、50条规定可知,对于垄断协议,法律仅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未规定刑事责任。因此,若三企业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后果极为严重,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 做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 解析:要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该罪的特别故意。选项A中,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这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因为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而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中,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这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为虽然司机闯红灯是故意的,但他并不想撞死人。闯红灯通常也不会撞死人,所以这是过失犯罪。选项C中,行为人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此时对犯罪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由于和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这个认识错误是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认识错误。这个认识错误阻却了甲成立强奸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选项D中,做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是故意犯罪。综上,只有选项D当选。

  • [多选题]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绑架案件

    抢劫案件

    爆炸案件

    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 解析:本题是对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范围的考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选项ABCD皆正确。

  • [单选题]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 解析: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场所进行安全保障,在其雇员乙清洁不彻底导致地面湿滑致甲摔成重伤并损坏玉镯时,洗浴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对甲的人身损害与玉镯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D认为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错误的。考生应当注意:《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仅具有轻过失或者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免除责任;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未规定雇员的连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本题中.无论乙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都不需要与洗浴中心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知,本题中,由于洗浴中心已经在大堂提示"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而甲并未按照提示对玉镯进行寄存,甲对玉镯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部分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据此,选项B认为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是错误的。最后,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知,本题中,甲摔碎的玉镯为其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其永久性灭失后,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 [单选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 解析:选项AB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9、8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转让需符合以下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乙的债权转让丙,丙将受让债权转让给丁时,只要甲、丙之间,丙、丁之间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协议,即使乙不知情,也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只是该债权转让不对乙发生效力而已。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考查债务转让的效力。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债务转让需符合以下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乙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据此,选项C错误。戊应代替乙作为新的债务人。如乙再清偿债务,则属于代为清偿他人债务,此时乙获得对真正债务人戊的求偿权,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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