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自动丧失
题目:中国公民甲和美国公民乙结婚后取得美国国籍,则根据《国籍法》的规定,甲的中国国籍:
解析:《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我国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B为当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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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不能成立?()
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
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作用。
[多选题]国际法上的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的含义是:
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禁止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解析: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C两项。
[多选题]某企业对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此案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决定自己审理;
(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故BC的说法正确。
[多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红木家具购销合同,甲企业为供货方,乙企业为需方。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向乙企业供应红木家具1000套,乙企业在收到家具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在甲企业的合同履行期届至时,甲企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于是甲企业便未按期向乙企业发货,但甲企业未通知乙企业。乙企业为接受该批货物,向附近一货场签订了货场租用合同,并为此支付租用费l万元。因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期发货,乙企业欲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企业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甲企业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甲企业应承担赔偿租用费1万元的损失
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企业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企业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企业的损失,甲企业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公司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
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多选题]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因甲公司交给张某的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标明了健身馆,且张某购房的主要原因是看中了小区的健身,故可认定甲公司就健身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健身房属于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要素,应属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如甲公司交房时没有健身馆,即构成了甲公司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知,张某可以甲公司违约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据此,选项A正确。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知,张某在解除合同后,不仅可以向甲公司要求退房,而且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据此,选项D认为张某只能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选择一种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虚构小区内设健身馆的事实,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使缔约相对人张某遭受损失,甲公司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最后,选项C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以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仅仅在上述特殊情形下才可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本题中,甲公司虽然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虚构了健身馆事实,存在欺诈和恶意误导,但是均不属于买受人可以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张某无权以此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据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
[单选题]孟某嫌工资来钱太慢,想找点来钱快的活,听朋友怂恿,绑架当地首富应该来钱快,某日,提前从学校将满某的儿子骗走,打电话威胁满某拿200万元来换人,并不准报警,否则收尸。满某随后报警,孟某知道报警后,将满某儿子杀死。请问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解析: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取财物,通过欺骗方法将小孩控制在自己掌握之中,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符合《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该绑架罪论处。故只有D项正确。
[多选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下题。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故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多选题]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