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题目: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哪几项?()
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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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或哪些法定数额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1/5以上
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
[多选题]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本案中,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由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AB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2011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一亿元,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时乙银行又与甲公司联系的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也对这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丙公司在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中签名且丁公司在保证合同签订之后共同约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保证责任,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乙银行此时依旧有权要求丙公司、丁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解析:1.由于丙公司与丁公司都没有约定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因此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于丙公司与丁公司系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故为共同保证。
2.A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各共同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任一共同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还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这个份额属于保证人内部的份额,即前面的连带属于对外的连带,此处的份额为内部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份额。这个份额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主债权的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负担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ABD均为错误选项。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20条的规定。共同保证人只要没有同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的,即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某一或者全体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根据《公司法》第16条,《担保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只要主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无论是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还是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作出,均需要经过内部的决议程序,否则对外担保无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故本题答案为ACD。
[多选题]王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甲公司系采发起设立方式,王某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王某欲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下是某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王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某任职期间则不能转让本公司股票
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某现在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但是王某任职期间可以转让甲公司股票,所以王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总数处于变动之中,因此不能说王某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自由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而不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可以自由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D选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基本权利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民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的规定
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故四项均选。
[单选题]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无权占有是与有权占有对应的一个占有类型。无权占有中,依据占有人的主管心理状态可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物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明知其无占有本权,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A选项正确。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丙对停车位的占有属于有本权的占有,故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当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时,甲是间接占有人,丙是直接占有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乙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并且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正确。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停车位所有权人乙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请求和原物返还请求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占有,后者是所有权。《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可见,占有返还请求权须受1年期间限制,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无时间限制。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