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弹劾并罢免总统权

题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参议院拥有的权力不包括:()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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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渊源呈现出发展变化的态势。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渊源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国际条约可能成为宪法渊源

    当下中国的宪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 解析:考查宪法的渊源。A项错误,中国的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D项错,宪法修正案的效力等同于其他宪法条款。

  • [多选题]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

    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已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的处罚

    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达10万元

  • 解析:考查公证员制度。

  • [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由此可知,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选项A错误: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不是选项B中所说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选项B错误: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而非D选项中所说的70%,选项D错误,本题为选非题,选项A、B、D均当选。对于C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C选项正确,不当选。

  • [单选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 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 解析: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服务贸易定义为:(1)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这一形式称为跨境供应,包括一国咨询公司在本国向另一成员客户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专业性服务,以及国际金融服务、国际电讯服务、视听服务等。(2)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形式称为境外消费,本题B项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便属于境外消费。(3)外国服务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这一形式称为商业存在,本题C项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4)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这一形式称为自然人的存在,D项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属于自然人的存在。《协定》第1条第3款对服务进行了限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D项中国政府的援助行为属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行为,不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D项为正确选项。

  • [多选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普通合伙人份额的出质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生效,法律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质权生效的要件,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拍卖时,其他合伙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己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权,属于有权处分,只不过受"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的限制。据此,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为自己的财产设定质押权,不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C错误。 2.《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可知,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高崎转变成有限合伙人后,不能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形式,合伙人内部不得约定排除,D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A正确。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债权人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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