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正确
题目: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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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电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给某商场100台电脑,不含税价为5000元/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议定由电脑公司送货上门,商场支付运输费2340元(电脑公司开具普通货物发票)。电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元。
85340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混合销售。销售电脑并送货上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将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额合并计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5000×100+2340÷(1+17%)]×17%=85340(元)。提示:非应税劳务额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解析:《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C正确);(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D正确);(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