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题目: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诒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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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 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在局限性

    立法者的用语与其本意不合,可能造成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

    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

  • 解析:考查法律的局限性等。D选项错误,该案件未体现法的滞后性。

  • [多选题]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对犯罪分子作出下列哪些限制?()
  •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接触特定的人

  •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时,同时可以宣告进行哪些行为禁止。参见《刑法》第38条第2款。

  •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的体现?()
  • 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控告等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 解析:本题考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A选项体现的是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B选项体现的是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D选项体现的是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 [多选题]2000年万某死亡时没有立下遗嘱。万某有一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去世。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大女儿遗有一亲生女儿乙,二女儿遗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丙和一养子女丁。他们哪些人有继承权?()
  •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多选题]张三想成为某家公司的股东,但因不想其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便与其亲戚陈六商量,约定实际出资人为张三,但由陈六作为名义股东,投资权益由张三享有,双方签订了持股协议。后公司分红时,陈六认为其是登记在股东名册、法律上承认的股东,要求将投资收益归为自己,张三表示反对,陈六的弟弟陈七知悉此事后,跟陈六商量对策,让陈六把股权转让给陈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陈六将股权转让给陈七的行为无效

    张三如果想让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把自己记载到股东名册上,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投资收益归张三享有,选项AB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7条,陈七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4条第3款,选项D正确。

  • [多选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报告制度中,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
  • 被执行人6个月前买入的股票

    被执行人9个月前获得的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1个月前买的基金

  • 解析:《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 [单选题],甲乙合伙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甲被第三人误认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仅就该笔交易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A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故B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 [多选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 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项属于(1)的情形。B项正确。CD项属于(2)的情形。CD项正确。A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童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对童某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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