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题目:关于中国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因此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其特点之一是立法主导型。与此同时,中国法的现代化又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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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市法院开发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目的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科技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不尽相同,因此电脑无法完全取代法官裁判案件
解析:考查法律与科技。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结果,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活动,所以电脑是无法完全取代法官判案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电脑判案只是提高了司法的效率,部分克服了人的主观判断的任意性,但是即便是没有电脑,采取其他的手段,也同样可以实现量刑的客观性。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挪用本单位的救灾款100万,全部买了彩票,结果分文未中。之后朱某不服气,又继续挪用单位的希望工程项目经费200万,继续买彩票,结果再次败北而只剩下10万。朱某见事已至此,就干脆携卷了剩余资金而开始亡命天涯。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甲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元,应数罪并罚。
[多选题]关于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书证原件体积过大不便提交的,可以提交复印件
涉及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第111条的规定,A、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负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C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解析: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共有五方面内容:(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A选项中陈法官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指示,主动申请回避,这是法的指引作用而非教育作用的体现,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法院对王某盗窃行为的判决,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其行为合法与否的表现,这是法的评价作用而非指引作用的体现,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林某在获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后,预测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从而开始重视其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这是法的预测作用的体现。同时,法的规范作用中并不包括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法通过惩罚王某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来强制其遵守法律,这是强制作用的体现,故D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解析: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是指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选项A没有自动投案,选项B是被检察院讯问时才如实交代的,也没有自动投案。选项C符合这两个条件。选项D也没有自动投案。所以,只有选项C是自首。
[单选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冲突规范有四种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这种规范又可以被分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无条件选择的情况下,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