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45万元

题目: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l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解析: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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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张某和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相爱结婚。此时,唐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 因免除而消灭

  • 解析:D[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该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债并不会因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某、唐某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C项错误,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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