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自《人权宣言》之后,西方国家宪法逐渐在形式上都承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

题目:下列有关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人民主权原则和宪法的历史。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简称,因此B项错误。《人权宣言》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D项正确。C项错误,《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纲领性文件,而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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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
  • 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

    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解析: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 [单选题]大兴手套厂系国有企业红旗机械厂为安置待业人员创办的集体企业,后两厂因隶属关系发生纠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字第6号文的形式对两厂产权作出界定。国资字第6号文件属于什么种类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解析:考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A项错。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B项对。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C项错。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D项错。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处置措施。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诉某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 第二次开庭前,乙公司发现院长方某的妻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乙公司的申请,方某被决定回避,法院另安排孙某替代方某参加合议庭。那么此时该案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效力如何?()

  • 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 解析:1.考查合议制度。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而本案属于一审案件,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无权决定,甚至无权建议,这是诉讼与仲裁程序的不同之处。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2.考查回避制度。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9条。 3.考查回避的法律效力。 4.考查回避的程序和救济。《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法院处理回避申请的期间为3日,B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其是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D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

  • [单选题]夏麦(男)与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分居。黎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黎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2个月后,黎芳想起她的一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黎芳给了夏麦。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她可以进行以下哪种行为:()
  • 另行起诉

  • 解析:考查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的财产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多选题]有权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有:()
  • 第一审的原、被告

    第一审的诉讼代表人

    第一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解析:考查提起上诉的主体。第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可能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并未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其不可以提起上诉,C项错误。

  • [单选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法院的审理要以检察院的起诉为前提。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题C项的错误在于,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启动的不是"二审程序",而是"复议程序"。故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由此可见,强制医疗案件审理,也要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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