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现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题目: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地方人大及政府较多的自主权限。关于地方人大及政府所拥有的权限,表述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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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是:()
司法部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新兴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掌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即司法部。
[多选题]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
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故D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了其申请,公司发行了股票,但是未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该公司的发行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该公司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考查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26条。根据该条规定,保荐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C,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B。首先,选项A考查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选项A中,作为居间人的甲公司,当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应及时通知刘某。据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考查了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只能向委托人报告商事交易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其无权代替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以,本题中的甲公司无权代替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B项错误。最后,选项C、D考查了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及费用的负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可知,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交易成立时向其支付报酬。本题中,当甲公司促成刘某的房屋买卖成功时,甲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另,如甲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甲公司应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故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多选题]王某、张某入室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了取证,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庭审理中,关于当天晚上的天气是雷雨相夹的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审理中,需要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解析: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A中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事实,是原始证据;这一证人证言能直接(从反面)证明案件事实:王某、张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B项中该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的房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房间),是间接证据。C项中共同犯罪人承认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然,如果其陈述的共同犯罪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是证人证言,如其陈述在此之前张某的其他犯罪行为。D项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本案中手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证明案件事实(案发时间),是书证。如果是以其受到损害的程度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李某的女儿虽然年幼,但是对伤害、抢劫的事实具有辨认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故A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李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C、D正确,当选。
3.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并且为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A中只有对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才不需要举证,实体性事实就算不存在争议仍然需要举证;B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C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对人身伤害的初次鉴定没有特殊要求,只是重新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多选题]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解析:依国际法引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3条,对外国的引渡请求,双方如有引渡条约,则中国有引渡义务,依条约进行引渡;如无引渡条约,则无引渡义务,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依中国引渡法进行引渡。由于中国与乙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因此中国对乙国不负引渡义务,选项A正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4条,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因此选项B正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6条,应由最高法院指定的高院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错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8、9条,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属于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