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特定之债

题目:甲与乙因买卖某艺术家的一幅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债是( )。

解析: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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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刑狱的管理对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在中国封建历史上,下列官职中不主管刑狱的是( )。
  • 宗正

  • 解析:廷尉,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是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刑部尚书,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公检法司四长合一的职务。宗正,中国秦至东晋朝廷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故本题选C。

  • [单选题]刘某为某县级市印刷厂工人,他向该市纪检委举报了该市人大副主任郝某收受钱物的行为,三个月后见市纪检委未采取任何措施,又向检察院报案。经查,郝某没有收受钱物的行为。那么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
  • 法的遵守

  • 解析:法的遵守,即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而且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无论此行为是否恰当。故本题选D。

  • [单选题]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则( )。
  •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A项正确。故本题选A。

  • [单选题]某企业老板公开承诺该企业每年将捐赠二十万元给当地慈善总会,用于救助本省的贫困大学生,现因遭遇经济危机,该企业濒临破产,并因此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状况,那么该企业老板( )。
  • 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冉履行捐赠义务"。故本题选C。

  • [多选题]现代计算机都是冯·诺伊曼模型的,该模型规定了计算机系统由存储器、控制器、运算器、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几大部分组成。其中,( )构成了主机。
  • 存储器

    控制器

    运算器

  • 解析:冯·诺依曼模型规定了计算机系统由存储器、控制器、运算器、输入输出设备组成。其中,存储器和CPU构成主机。故本题选ABC。

  • [单选题]下列属于太阳活动对地球造成影响的是( )。   ①维持地表温度   ②影响无线电通信   ③产生磁暴现象   ④促进地球上水循环
  • ②③

  • 解析:太阳活动是太阳表层各种扰动现象的总称,包括太阳黑子、日珥、光斑、日冕、谱斑的出没和耀斑的爆发等现象。①和④是太阳辐射对地球的影响。故本题选B。

  • [单选题]某班30名同学按身高由低到高排列,任意一人与相邻同学的身高差值相同,若前10名同学的身高总和为12.5米,前20名同学的身高总和为26.5米,那么这班的平均身高为多少米?( )
  • 1.4

  • 解析:由题意可知这30人的身高呈等差数列。中间10人的身高总和为26.5-12.5=14(米),30人的身高总和为14×3=42(米),平均身高是42÷30=1.4(米)。

  •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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