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甲公司属于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在2014年年初汇算清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自行将全年会计利润500万元调整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全年已预缴所得税75万元。税务师事务所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以下几项业务事项:(1)7月份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设备使用期为5年,预计无残值。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当年已计提了折旧费11.7万元。(2)8月份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3)9月份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4)10月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对方介绍给本企业120万元收入的劳务项目,本企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佣金18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5)将持有的乙公司10万股股权的80%股权让给丙公司。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取得丙公司股权支付66万元、银行存款6万元。甲公司认为上述属于免税重组,未作纳税处理。(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7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1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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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境外某公司2014年初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主要从事销售产品。2014年底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入、成本无法核实,但是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其中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60万元,支付样品费和运费2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的经费支出,税务机关采用最低利润率对其代表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该代表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3.75
解析:收入额=(60+20)÷(1-15%-5%)=1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15%×25%=3.75(万元)
[单选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收人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解析:选项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B,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选项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单选题]下列关于资产的摊销处理中,做法不正确的是()。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支出,准予按成本一次性扣除
解析: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支出,准予摊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
[单选题]某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元。
25000
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应纳税额=[500000-500000×(1-20%)]×25%=25000(元)
[单选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
60%
解析: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单选题]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实际支付股息、红利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多选题]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
按成本费用核定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解析: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三种: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多选题]下列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选题]甲公司属于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在2014年年初汇算清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自行将全年会计利润500万元调整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全年已预缴所得税75万元。税务师事务所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以下几项业务事项:(1)7月份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设备使用期为5年,预计无残值。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当年已计提了折旧费11.7万元。(2)8月份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3)9月份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4)10月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对方介绍给本企业120万元收入的劳务项目,本企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佣金18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5)将持有的乙公司10万股股权的80%股权让给丙公司。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取得丙公司股权支付66万元、银行存款6万元。甲公司认为上述属于免税重组,未作纳税处理。(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7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1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