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析:1.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可知,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次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本题中,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因此,张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的行为时有效的。故李某可以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替张某支付其所欠付租金的行为,不仅是代替张某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也是行使次承租人的权利。这也是由次承租人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2.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的义务,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的,该损害未超过张某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因此,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张某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置热水器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此损害具有过失。因此,李某也有权依此请求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据此可知,本题中,张某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李某自行维修后,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此外,考生可以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解答。李某的行为若是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其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承担因此支出的维修费用。 4.本题的重点在于对李某购买空调并安装的这个行为的定性。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可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包含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可知,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购买了一部空调并安装在卧室。该行为实质上是在张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了一个委托合同,因此受托人李某有权请求委托人张某偿还其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利息。 5.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安装热水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B公司因安装瑕疵给黄某造成损害的,定作人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无须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对本案例的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安装李某在B公司购买的全新电热水器的行为,属于安装热水器的加工承揽合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得出以上结论)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郝某因执行工作任务致黄某损害,因此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因执行工作职务而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对外承担赔偿的主体,故虽然郝某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是仍无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进行以下分析,本题中,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因此,李某无需就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失的,产品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张某衣物的受损,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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