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析:1.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可知,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次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本题中,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因此,张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的行为时有效的。故李某可以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替张某支付其所欠付租金的行为,不仅是代替张某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也是行使次承租人的权利。这也是由次承租人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2.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的义务,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的,该损害未超过张某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因此,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张某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置热水器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此损害具有过失。因此,李某也有权依此请求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据此可知,本题中,张某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李某自行维修后,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此外,考生可以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解答。李某的行为若是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其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承担因此支出的维修费用。 4.本题的重点在于对李某购买空调并安装的这个行为的定性。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可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包含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可知,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购买了一部空调并安装在卧室。该行为实质上是在张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了一个委托合同,因此受托人李某有权请求委托人张某偿还其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利息。 5.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安装热水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B公司因安装瑕疵给黄某造成损害的,定作人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无须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对本案例的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安装李某在B公司购买的全新电热水器的行为,属于安装热水器的加工承揽合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得出以上结论)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郝某因执行工作任务致黄某损害,因此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因执行工作职务而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对外承担赔偿的主体,故虽然郝某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是仍无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进行以下分析,本题中,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因此,李某无需就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失的,产品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张某衣物的受损,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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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 解析:A选项考查不足额财产险。不足额财产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关于不足额财产险,《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潘某对该古玩投保的是不足额财产险,即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因此,潘某仅有权请求甲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保险法》第60条第1、2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由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可知,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可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方式和《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可知,甲公司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D选项正确,当选。

  • [多选题]大地公司欲扩展公司规模,建设一栋办公楼或者厂房,希望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大地公司就有关事宜咨询了关律师,关律师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如果大地公司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只需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应当纳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投资、国防支出、教育拨款、转移支付等决算支出项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批准,确认原出让合同继续有效,顺延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大地公司不想建设办公楼了,可以直接把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

  • 解析:考查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A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选项B错误。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选项C错误。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不是原合同继续生效,而是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选项D也错误。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可以直接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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