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C、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D、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下列关于在保证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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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A公司应B公司之约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 C、A公司自行承担

  •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B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也未成立,无须承担责任,所以由A自行承担。

  • [单选题]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单选题]下列表述中,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是()
  • A、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只能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选项A体现“主体的相对性”。选项BD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选项C是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义务,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 [多选题]甲乙订立一份买卖某古董花瓶的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甲未交付该花瓶。后当地发生泥石流,该花瓶灭失。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得免责

    如果是在履行期届满前发生泥石流导致花瓶灭失,甲不能提供证明,仍不能免除其责任

  •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选项C正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选项D正确。

  • [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 [多选题]恒达企业与Q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恒达企业为盛大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向Q银行的1年期借款(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6个月。2014年8月1日,盛大企业与Q银行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将借款数额降为500万元,还款期限由原来的一年变更为截止至2016年3月1日。合同变更后,电话通知了恒达企业,恒达企业当即同意继续为新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以上表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恒达企业对盛大企业的借款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恒达企业的保证期间截止至2016年9月1日

  • 解析:(1)选项A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借款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恒达企业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选项C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借款合同对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恒达企业仍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多选题]张某向李某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尚未支付价款前,买受人李某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谢某可能主张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虽然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李某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张某提供担保后,李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解析: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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