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正确
题目: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原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郑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马上就要满一年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C、假如郑某两年前被开除公职后,又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他不能够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解析: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一般的说,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指国家通过考试的方式,授予特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的身份资格。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申请执业,担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所以,选项A中郑某缺少律师执业证书,是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选项C中,郑某如果曾经被开除过公职,那他是肯定不能再被授予滤纸执业证书的,但是如果他曾经犯罪,但只是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所以C项正确,D项是错误的。选项B中对业务量的要求是无据可查,法律在授予资格证书方面,并没有对工作量有任何要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多选题]依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检察官应当被辞退?
C、张检察官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已经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D、因检察院机构进行调整,原来在批捕科的范检察官拒绝检察院将他安排在政治处
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选项A中王检察官虽然连续旷工17天,但他是因为遇到了泥石流这样的不可抗力,所以属于正当理由,因此不应当予以辞退。选项B中,李检察官在一年内累计旷工24天,但是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最高期限30天,所以也不应当辞退。选项C中,张检察官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已经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符合《检察官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辞退。选项D中,范检察官拒绝检察院将他安排在政治处,应当视为拒绝检查机构给他的合理安排,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予以辞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多选题]粘某和陆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舟青市还没有设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舟青市宏山区创办博益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两人提出了以下看法,那么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的?
A、由于宏山区是县级,不能设立公证处,所以只能在舟青市设立博益公证处
B、设立公证机构必须有三名公证员,所以必须再找一个公证员才能申请设立该公证处
D、设立博益公证处,应当经舟青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解析:《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见,本案中,博益公证处既可以设在舟青市,也可以设在宏山区,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公证法》第8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可见,设立公证处只需两名以上公证员,两名公证员是可以设立公证处的,所以本案中粘某和陆某这两个公证员就符合设立公证处的人员要求了,可见B项也是不合法的。《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可见,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收取公证费,所以C项的说法是合法的。《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可见,设立博益公证处应由舟青市司法局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舟青市司法局不享有批准的权限,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不符合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