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题目: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20%的税率,除此而外其他情形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是适用2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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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张某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2000年张某因犯受贿罪被检察院逮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拟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如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300人,则提出对张某的罢免案,需要有多少代表联名?
  • 30名

  • 解析:《选举法》第48条。

  • [多选题]李某是某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在哪些方面?
  • 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

    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

  • 解析: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李某和被害人蔡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参与庭审而言,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三项。

  • [单选题]某工厂与某研究所订立了一份节能热水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1年后,该研究所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研制出高效节能热水器。对于该项技术,某工厂享有何种权利?()
  • 某工厂对该项技术无任何权利

  • 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成果的权利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取得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关于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第一审商标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在2014年5月1日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B选项正确,A项显然错误。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此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故D项错误。

  • [单选题]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 恢复强制执行

  • 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所以,对于甲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恢复强制执行,故B项当选,ACD项不当选。

  •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仅低于宪法。由此可知,选项B错误。(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其规定的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一般而言,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当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当事人往往诉诸法律,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时,人民法院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裁判的执行。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选项D错误。

  • [多选题]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第(1)~(6)题。
  •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

    上诉法院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 解析:本题是对考生法条识记能力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3、4款的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由此可知,选项A上诉权利、选项B上诉期限、选项C上诉法院、选项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都是关于法院宣判离婚案件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因此,选项ABCD正确。

  • [多选题]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 解析: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和强调,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可以按照基本规定来处理。例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情形也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带有强制性,属于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如果没有设置法律拟制,那么对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就不能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出租车业的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该条属于法律拟制,因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应是犯罪的人,而卖淫、嫖娼者不属于犯罪的人,而属于违法分子。将窝藏违法分子的行为按照窝藏罪论处,就属于法律拟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条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轻伤以上为前提),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所以,《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在机器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但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C项说法正确。应注意的是,该款也存在法律拟制的情形:盗窃信用卡并对银行职员使用,以盗窃罪论处。原本,对银行职员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仍将该情形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该行为完全成立共同犯罪。因此,该款规定属于注意规定。D项说法正确。

  • [多选题]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 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依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换言之,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能成为上诉人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能成为上诉人也能成为被上诉人。C项中"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表述不严谨,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有可能成为被上诉人"或者"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但有可能成为上诉人",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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