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 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指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
题目: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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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依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法律争议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起的法律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B正确。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C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D正确。
[单选题]李某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便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李某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复议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若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则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35条。
[单选题]甲在京郊有一套三居室,但房子已年久失修。乙想租住此房,甲对乙说,该房比较老旧,不能保证安全,但租金很便宜。乙表示只要租金便宜,其他不成问题,遂与甲达成口头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乙全家搬进该房1个月后,适逢北京下暴雨,该房严重漏水,乙多次要甲维修,但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乙不得已便雇丙维修,花去维修费1500元。因漏水和维修的缘故,乙借住在朋友家达一个月之久。
关于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不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而不成立
解析:1.房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仅发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分担问题,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15条规定,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未采取书面形式,仅发生该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而非合同无效,B选项、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2.该租赁合同因未采取书面形式已经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可以随时解除,而不存在租赁期内不得解除的问题,B选项错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任意解除权,故解除合同无需协商一致,C选项错误。该租赁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故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3.即使缔约时明知,但合同法也明文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房屋质量不合格为乙所明知,故不构成欺诈,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4.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故A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多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亦公大楼?为什么?
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
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
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
[多选题]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 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
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
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
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F证据材料:
1.商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
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多选题]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解析:对于A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甲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超标给某村造成损害,应当对该村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选项当选。对于B选项,尽管乙厂排放未超标,但事实上已经造成对该村环境的污染危害,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乙厂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选项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甲厂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但乙厂排污并未超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多选题]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医疗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赔偿金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本题中,廖某因监狱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伤残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应当参照该条第2项: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故A、B、C选项均正确。
[单选题]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解析: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A符合战争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符合战争法。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C符合战争法。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D不符合战争法。
[多选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解析: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由此可知AD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双方约定乙公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意味着乙公司须自己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出让手续,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玫园公司,而不是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玫园公司,B错误,C正确。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在乙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用以营利,而不是为了将乙原来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也不是为了将乙原有的仓库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即合同的目的在于开发,不在于转让,所以该协议是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房地产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A正确,B、C错误。甲、乙合作的目的是营利,不是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所以该合同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实际上,国有资产合作经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难以定性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
3.《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合作协议》由乙公司前任经理签订,如果该经理当时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乙公司的行为,如果该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是乙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乙公司仍应承受该经理签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论该经理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其以乙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直接约束乙公司,合同生效后,该经理被撤换的事实对合同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A选项应选。根据对第92题的分析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以B选项应选。只要签订《合作协议》时,乙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合理,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地价上涨或下降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乙公司不能主张国有资产流失,所以C选项应选。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合作形式是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只要新成立的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即可,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股东,不需要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D选项应选。
4.《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王某的用人单位,所以C选项正确。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65条第2款,本题中玫园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B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C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