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之间保证合同的签订,亦需要经历要约、承诺阶段。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是丙向乙发出了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意味着乙是针对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但是,乙的承诺对丙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一项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30条规定,保证合同的要约人是丙,承诺人是乙,而甲则属于使者的法律地位,为乙丙保证合同的签订传达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当然,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甲乙双方约定将1万元利息预先从11万元本金中予以扣除,但是双方仍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1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只是说明,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按照10万元的借款来确定。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丙保证的主债务是10万元本息。因为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保证期间",言外之意是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这是前提。而在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之时,则不能适用本条,故D项错误。也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故A项错误。最后也不能适用《担保法》第19条,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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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1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本题涉及对欺诈的理解问题。欺诈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但甲购买红塔山未陷入错误,故不为欺诈,所以,A、B选项均不正确。甲与乙之间虽然是经合意达成的买卖红塔山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故不具有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选题]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法官为保证年度结案率,在年底要求已经立案的当事人撤诉,来年再立案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应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故B项做法显然不正确。
[多选题]李力与杨光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4年5月,杨光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力借8万元钱。两人因此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光一年后还钱,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底。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2005年6月10日,李力来到杨光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光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问杨光为什么不还钱。杨光觉得很是下不了台,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胡说八道!"李力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问题:
1.李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如果杨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拒不还钱,并提出理由:本来是要还钱的,由于李力太不给面子了,所以"他不仁,我不义",就是不还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杨光及其家人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有:()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合伙企业兼职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析: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5条。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7条。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51条第4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多选题]张某是北京市居民,妻子李某为外地户籍,两人育有一女张晓。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于其女并不很关心,一直没有将女儿的户口迁移至北京,其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也未更改,仍未"未婚",婚后购买的两处房屋,所有权人名字仅有张某本人。2012年2月,张晓因患心脏疾病需要住院做开胸搭桥手术,李某在医院日夜照顾其女,张某趁机取出家中房本,将婚后购买的另一处住房以市价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待李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李某不能追回该房屋
张晓手术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张某拒不支付的,李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C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