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商业用地 旅游用地 娱乐场所用地 豪华住宅用地

题目:下列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

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种类。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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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2006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王某对被指控的抢劫罪一直予以否认。2006年6月15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6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妻子在法庭上寻衅滋事,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0日拘留

  • 解析:1.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以及《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本题中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公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故B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C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项正确。 2.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故D项正确。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休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故B项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故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故D项正确。 4.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 5.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6.本题考查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7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故C、D两项混淆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送达时间,都是错误的。

  • [多选题]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正确的是: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题中,AC项符合该条的规定。

  • [多选题]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乙入住在后,入住时乙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

    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 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是五、六楼邻居关系,对于楼道或楼梯,甲乙之间享有共有权,对于共有权的行使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甲在楼道上安装铁栅栏门侵害了乙的共有权,也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对于共有权和相邻权的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多选题]茂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200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茂发公司的申请,茂发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
  • 茂发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子公司大发公司

    茂发公司虚构了对大发公司的债务

  •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A选项中茂发公司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B选项中茂发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CD选项正确。

  • [多选题]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便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丁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并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丁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乙可以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由于是全权委托,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乙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

    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

    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

    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乙已全权委托其兄代理诉讼,乙也无须再出庭

  • 解析:《民诉解释》第8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虽然是全权委托,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乙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D项错误。

  • [单选题]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 解析: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与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甲作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属于第257条第(1)项执行终结的情形,法院应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故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知,第一,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达成的民事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选项B说法错误。第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不能另行起诉。故选项C错误。第三,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选项D正确。

  • [单选题]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缺席判决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可知,按撤诉处理只能适用于案件的原告。而本案中,万某作为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条件,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00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可见,撤回再审申请只能针对再审申请人。而本案的万某是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未说明理由缺席开庭,因此,选项C"裁定诉讼中止"错误。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再审程序并非独立的程序,其未作规定的部分应适用普通程序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知,本案中万某是被申请人,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来参加庭审,符合法定缺席判决的条件,因此,选项D正确。

  • [多选题]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1年后,王某将房屋卖给赵某,并给赵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时赵某并不知道王某已经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张某有权主其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赵某继续有效

    赵某购买房屋后无权请求张某搬离该房屋

  • 解析: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与赵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通知承租人而无效。故A项错误。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入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知,赵某属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承租人张某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张某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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