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丁国在某外国法院对该国某公司提起诉讼
题目: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解析:A项中甲国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放弃豁免权,仅仅签订商业合同本身不构成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D项中丁国的起诉构成了对国家豁免权的默示放弃。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并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B、C两项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外国某著名化妆品公司认为我国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情后,发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援引的规定,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时,发现公报中刊登了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例。于是法院依照该案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对上述事实,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典型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重要解释说明,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
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对被告行为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治原则,不应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A项错误。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是类比推理,因此B项错误。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根据原则等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不违反法治原则,因此C项错误。
[单选题]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解析:选项A、C: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但不满16周岁的人不必为交通肇事罪负责。所以,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所以,根据司法实践,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选项B:乙自己开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这个行为并非甲指使所致。所以,甲不是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选项B错误。选项D:由上述分析可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是将乙的过失交通肇事和故意逃逸综合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罪。如果单独评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实际上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所以,甲教唆乙逃逸的实质是教唆他人进行不作为犯罪。由于甲教唆乙逃跑,放任吴某的死亡,所以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选项D错误。
[单选题]某涉香港仲裁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3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故A、D项错误。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经港澳办提供)依中国仲裁法作出的裁决。故B项错误,根据该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管辖的法院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故C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