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请所在地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与京望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他们一行人共同推举李民作为代表参加调解、仲裁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题目: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A选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正确。C选项符合该法第7条规定,正确。D选项符合该法第9条的规定,正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BD选项正确。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选项正确。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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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在李某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后只有李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判处,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审判结果。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多选题]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与乙、丙协商,购置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公司员工A、B不慎将客户C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正好砸在行人D的头上,D因此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因乙、丙反对购买车辆,以及与D发生责任承担纠纷。有关本案处理正确的有:()
  • 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有效

    D的损害应由顺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解析:本题中,甲作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超越职权签订购买货车的合同,对公司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照《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A、B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将花盆碰落,造成行人D的损害,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而非员工A、B承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至于法人承担责任以后是否有权向A、B追偿,答案是否定的,法人员工只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法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本题中,A、B属于一般过失,法人当然不能追偿。特别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法人不承担责任。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 [单选题]甲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甲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有关该保险合同和质押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无效

  • 解析: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规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故A选项表述正确。BCD选项表述不正确,A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 [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题中,张某在箱外贴上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即表明张某对行李箱内的隐私均不愿为他人知悉、侵扰的意愿,而李某擅自翻看张某的行李箱,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其次,本题考查了用工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李某是甲公司的员工,其在运送快递的过程中,翻看张某箱内物品并损坏张某平板电脑,侵犯张某的隐私权并造成张某的财产损害,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应由作为李某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对张某承担责任,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最后,选项B考查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且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题中,甲公司虽然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但是并未造成张某严重精神损害,故张某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 [单选题]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 解析: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结论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结论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此,A项和B项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排除。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C项中,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直接证据。D项中,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 [单选题]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A、B与C均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是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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