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题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依《劳动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应由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代表不能担任主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8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是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以B选项正确。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选项正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
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
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
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
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
[单选题]目前对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办理。
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安排
解析: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香港回归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不应再适用公约。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因此B为正确选项。
[单选题]周某因抢劫罪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对周某的裁判可能有错误。关于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解析:《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
[多选题]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养子丙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甲某的侄子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假药所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戊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多选题]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丁的继承权也应由丙代为行使
解析:题干中的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B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多选题]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王海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王海的申请执行书后,可以作哪些处理?()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可以决定本院执行
可以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1.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作答。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作答。
3.第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对第三人不得强制执行。
4.此题考查赔礼道歉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赔礼道歉并非履行金钱义务,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选项B、C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故D项正确。
5.此题考查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单选题]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解析:《破产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选项BCD正确。《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
[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D项也不正确,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社会作用而非法的规范作用。
[单选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解析: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应当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因此C项不正确,不存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