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而透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
正确答案 :ABCD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ABCD均正确。
[多选题]停战是根据交战国双方签订的协议停止军事行动,是战争双方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下列几个选项中有关停战的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D
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有些停战协议已成为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
停战可以是全面的停战,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战
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
如果一方有严重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恢复战争行动
解析: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的发展。停战协定由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所以A项正确。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全面停战是交战方之间在各处的战斗都停止;局部停战仅是在特定地区内停止战斗。局部停战一般是为了派遣军使、打扫战场、交换俘虏、安排投降等。因此B项正确。停战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因此C、D项正确。
[多选题]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正确答案 :ABC
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
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已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的处罚
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达10万元
解析:考查公证员制度。
[多选题]刘某涉嫌故意伤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正确答案 :ABC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以及自诉案件的范围。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本题中对刘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属于存疑不起诉。对于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共有三个方面,即法律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即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所以,C正确,D错误。
[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ABC
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
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5条、第38条,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
[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又按照市场价格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栋大楼作为办公楼,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乙公司的购买行为
张某欠王某2万元钱一直不还,张某收养了一名孤儿,王某催讨欠款时,张某称自己要养孩子,没钱还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的收养行为
李某欠赵某1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孙某要赠送李某1万元,李某拒绝了孙某的赠送,赵某是否有权撤销李某拒绝赠送的行为
周某欠吴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周某的父亲去世后,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吴某是否有权撤销周某放弃继承的行为
解析: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但是不是所有的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都有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债权人才能撤销,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A选项中乙公司购买丙公司房产的行为,有相当的对价,因此乙公司并未减少清偿资力,所以甲公司无权撤销,A选项正确。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方能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所以B选项中的收养行为,C选项中的拒绝赠送的行为,D选项中放弃继承的行为,均不得撤销。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2条、第18条、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A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B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因此不得为同一人。基金托管人不限于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仅低于宪法。由此可知,选项B错误。(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其规定的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一般而言,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当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当事人往往诉诸法律,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时,人民法院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裁判的执行。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选项D错误。
[多选题]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 :BCD
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解析: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不管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如何,除非有特殊情形均属于受案范围。故,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受案范围。同时根据此规定第(3)项,选项B中的情形亦属于受案范围。选项C中村民向乡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财政收支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财政收支信息为乡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乡、镇政府对对此类信息不主动公开,当事人通过依申请要求公开,遭到拒绝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情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予以明确,选项C中的情形亦属于受案范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情形作出规定,选项A的情形属于本条第(2)项,故不属于受案范围。
[多选题]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丙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对张某遗嘱处分之外的遗产主张权利。可见,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在张某死亡时继承人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由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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