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10项
题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
解析:考查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分别规定了:
1.人身、财产安全权。
2.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
10.监督权。
故共计10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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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李女是某公司员工,李女怀孕8个月时,公司由于人手缺乏,要求李女连续值夜班,李女由于劳累导致婴儿流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李女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
解析:公司要求怀孕8个月的李女值夜班导致其流产,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并造成了损害,李女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女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但是无权责令公司对李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周某是部队现役军人,方某为了想让周某离开部队帮方某做生意,于是便煽动周某快点从部队逃出来,声称如果周某逃离部队,方某就会聘请周某担当方某公司的总经理。于是周某照办了,方某也兑现了他的诺言。关于周某和方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周某的行为构成逃离部队罪
方某的行为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方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解析:本题考查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3条和第435条。
[单选题]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解析: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多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红木家具购销合同,甲企业为供货方,乙企业为需方。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向乙企业供应红木家具1000套,乙企业在收到家具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在甲企业的合同履行期届至时,甲企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于是甲企业便未按期向乙企业发货,但甲企业未通知乙企业。乙企业为接受该批货物,向附近一货场签订了货场租用合同,并为此支付租用费l万元。因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期发货,乙企业欲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企业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甲企业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甲企业应承担赔偿租用费1万元的损失
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企业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企业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企业的损失,甲企业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解析:违约金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不能同时适用。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在损害赔偿之外存在的以惩罚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适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在合同法上,违约金原则上应为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存适用。本题中,选项C并存适用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乙之间约定违约金18万元,实际损失为15万元,实际损失的30%为5万元,而甲、乙约定的违约金仅高于实际损失3万元,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甲无权要求调整。在赔偿乙实际损失15万元后,还应赔偿乙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3万元。据此,选项B、D是错误的。且由于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并存适用,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后,无需再支付乙其他费用或赔偿损失,据此,选项A正确。
[单选题]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某侵占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由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