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题目: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需要经过审批,所以A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分支机构与商业银行总行一样,必须领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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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笫54条第3款。
[单选题]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A项考查严守检察纪律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甲检察官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属于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A项做法违反了基本准则。B项考查检察官回避。《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的怀疑,主动提出回避是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B项说法正确。C项考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16条规定: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违反了基本规范的要求,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会见案件有关人员的要求。《检察官法》第35条第12项规定: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也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在办公场所共同进行。禁止私自在非办公场所会见。丁检察官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属于违反规定会见案件辩护人的情形,D项做法错误。
[多选题]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解析:《刑诉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选项A中的视听资料存在该条文所列举的第(2)项证据瑕疵,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A项为应选项。《刑诉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多考生未对上述条款第(4)项中的"鉴定对象"、"送检材料"及选项B中的"比对样本"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在此试举例加以解释:某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需要对案发现场遗留的一根头发进行DNA检测以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则该DNA检测的对象为遗留现场的头发,在做检测时,送检材料必须是取自该案发现场的头发,即"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不仅需要送检材料,还需要比对样本,即直接取自犯罪嫌疑人的头发。只有将案发现场的头发(送检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头发(比对样本)的DNA检验结果作出比对后,才能判断出案发现场的头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在鉴定活动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必须具有一致性,而送检材料和比对样本的来源则是不一致的,否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为应选项。《高检规则》第19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部规定》第201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可知,当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可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应排除。所以,选项D中的讯问笔录可作为定案根据。D项不当选。选项C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当选。
[多选题]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虽然甲所犯前罪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所犯后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不能成立特别累犯。此外,甲在8年以后又犯罪,也不构成一般累犯。A错误。B选项中,乙虽然犯数罪,但法律并不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适用缓刑。B错误。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C选项中对丙撤销缓刑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D正确。应选AB。
[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解析:《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条中,"可以"二字,表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必然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