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清末修律贯穿着仿效西方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的方针 清末修律促进了部分中国人法制观念的形成
题目: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C项是错误的。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修律活动并不是倒退,而是一种进步,它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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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3年上半年,"非典"在我国许多地方肆虐。此间有人发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某些事实进行澄清,消除了影响。这些行为说明:
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本案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解析: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多选题]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1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
[单选题]李大山的父亲死亡后给李大山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大山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大山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开发商将一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与乙的合同签订在先,甲与丙的合同签订在后,而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对甲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可主张解除合同
可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1.本题涉及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先签合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问题。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甲与丙签订合同在后,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表明甲与乙签订合同时,甲不存在欺诈,故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理由。欺诈作为合同无效之理由,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甲与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故乙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甲与乙签订合同时,该房并未卖给丙,也未抵押给丁,不存在欺诈,故乙也不能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丙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构成违约行为,而且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D。
2.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3.本题涉及在"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的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本题涉及在商品房"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卖"、"又抵又卖"以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可向出卖入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其他损失。注意,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不是房款的双倍返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相关问题。甲与乙、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交付给乙、丙,故甲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甲与丁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甲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照《物权法》第190条之规定,在先抵后租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197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权期间,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财产,除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故A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单选题]大学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郑某、杨某、郭某、孙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析:选项A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2)、(8)项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C选项,《合伙企业法》没有要求"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C选项也不正确。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解析:1.《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和判决书这两类法律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作出了明文规定,本题即为对该知识点的考查。
(1)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本案中,钱某的起诉状结构和内容应如下:
①原告钱某、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②被告赵龙、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被告赵虎、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
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④证据及其来源:由原告治疗所在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由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目击证人周某的姓名和住所,以及由周某提供的书面证言。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钱某,男,××年××月××日出生,×族,××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赵龙,男,××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被告:赵虎,男,××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于××年××月××日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住××省××市××区××街×栋×号。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二、书证。第一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
三、第二组:出租车票、发票,由本市出租车司机提供,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
此致
甲县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钱某
××年××月××日
(2)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本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应如下: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赵龙。
被告赵虎。
①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了重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对于原告的主张,二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对此,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经审理认定,首先,二被告确系共同实施了打伤原告的行为,为共同侵权人。其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对原告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的费用予以认定。最后,对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予以认定。
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判决结果: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由二被告承担。
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签章。
××省乙市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号
原告:钱某,男,××岁××年××月××日出生,×族,××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年××月××日出生,××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被告:赵虎,男,××年××月××日出生,××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原告钱某诉被告赵龙、赵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龙、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于××年××月××日上午在××市××路口拦截原告,故意寻衅,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龙、赵虎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对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目击证人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2.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3.由本市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
被告赵龙、赵虎辩称,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赵龙、赵虎无故将原告钱某打伤。经治疗,钱某共计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钱某因受外伤刺激,出现失眠及恐惧等不良症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龙、赵虎将原告钱某打伤的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其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钱某据此要求赵龙、赵虎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龙、赵虎关于赔偿金数额存在异议的辩称,因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二万元;
二、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营养费三千元;
三、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交通费二千元;
四、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赵龙、赵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签章
2.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对于原审原告钱某在二审新增加的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告知钱某另行起诉。
3.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指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的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案件,程序上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职权将孙某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第三,为了避免先人为主,使错误得不到纠正,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再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第四,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深刻变革,各种矛盾叠加纠纷爆发式增长。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大背景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司法领域明确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准确把握"调解"与"审判"的适用边界,从而维持审判与调解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应当坚持注重调解,能调则调。依据有关规定和社会实践,对于以下纠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1)涉及伦理和民俗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不仅"调解能够平衡好现代法的精神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状况和文化观念的冲突,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改变着乡村,使现实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而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钱某与孙某、赵龙、赵虎的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通过司法,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法律上的强制力,促进调解履行。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经常面临履行难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加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规定。同时在第195条强调,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应当重视发挥审判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当判则判。现阶段,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由此,对于不应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一旦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审判工作,及时作出判决,一方面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纠纷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两批水果的合同。由丙公司运输,适用《海牙规则》,第一批货物因中国的检疫限制,在外港熏蒸消毒数天,到港后发现该批水果已变质无法销售,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凭伪造的提单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丙公司可以对第一批货物免责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无单放货的责任。A选项错误,由于货损是对船舶进行熏蒸造成的,非因承运人丙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依《海牙规则》,丙公司可以免责。B选项正确,依《海牙规则》规定的检疫限制免责,航运丙公司无需负责。C选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错误,依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