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题目:关于古代司法体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可见,明代的大审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是每五年举行一次,A项错误。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B项正确。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而非都察院,C项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故明代时应为"大理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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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以下假设的情况分别回答问题:
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出资
经营范围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
解析:1.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属,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均属于投资人所有。
2.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此4项都属于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时申请书上应载明的事项。
3.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独资企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4.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A选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所以乙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当然他们可以考虑成立合伙企业,那就另当别论),因此B选项错误而CD两项符合法律要求。
[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同年7月,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同年12月,甲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其员工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题考查共益债务的界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本题中,选项B因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因此不属于共益债务: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