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朝审
题目: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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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年轻律师张彬原住在某市A区,2004年因购买商品房迁入B区的牡丹园住宅小区,在2005年选举时,张律师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张律师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哪些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按照《选举法》,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
张律师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解析:《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多选题]关于敲诈勒索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以实施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为要挟,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并被迫事后交出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到外地,但并未限制人身自由,同时谎称其被绑架向家属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没有债权的事实基础,胁迫他人出具债券凭证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设立赌博骗局,并向被骗的被害人胁迫索要赌债,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74条。
[多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60条、第63条。
[单选题]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物权变动合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本题中,虽然2012年3月,甲、乙、丙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但因丙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权人仍是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2012年3月,房屋仍然是属于丙所有。据此,选项A错误。其次,在2012年8月,虽然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仍是丙,因此在2012年8月时,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丙,选项B也是错误的。在这里要注意:考生容易以国家裁判权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为由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导致甲、乙取得物权,这是对法条的误解。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可知,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无须等到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这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仅指那些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不包括那些只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而非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裁决书或调解书。所以,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判决书只是确定丙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履行义务,不是确定物权直接发生变动,故不能认为甲、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再次,2012年9月,丙死亡,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自2012年9月丙死亡时,丁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属于处分不动产物权,丁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丁所有。关于丁与戊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仅产生消灭丁的任意撤销权的效力,此效力为债法上的效果,与物权变动无关。
[单选题]1995年10月,王某因流氓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王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