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失火案 消防责任事故案

题目:消防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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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 解析:A项属于犯罪预备;B项属于犯罪预备;C项属于犯罪既遂。

  • [单选题]甲于2013年1月份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各平分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10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时其犯罪金额应认定为()
  • 30000元

  • 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06年诈骗适用最高刑为3年,到2013年已经超过5年,不属于刑法第89条第2款情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以不再追诉。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应当对全部数额负责。

  • [多选题]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孙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单某的密码箱下了车。到了住处石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7万余元。则下列对孙某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D、应当并处罚金

  • 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为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因为单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石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因此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答案B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3至10万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题石某的盗窃数额为7万,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选择其一即可。因此C、D两项均错。

  •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
  • C、甲为了向乙妻索要赌债,绑架了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甲发现,甲将乙一顿毒打,致乙死亡

  • 解析: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所以要对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之问题。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结果加重犯,虽然由于危害结果发生了变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为没有增加,还只是一个。所以,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成立的条件是:1、只限于故意犯罪,并且在着手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2、改变罪名,即犯罪行为完成时改变了行为着手时的罪名;3、改变罪名的原因在于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性质转化的条件可能是原先行为实施过程中又附加进其他行为,也有可能是原先行为实行过限,是否“过限”,由法律确认。过限行为并未超出故意范围,这是与加重结果的重要区别;4、罪名的改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刑法》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题A选项中,甲绑架乙的儿子后,将乙的儿子杀害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仍定绑架罪,而不是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B选项中,甲在强奸乙的过程中掐死乙,是属于强奸罪加重情节中的第(五)项,仍定强奸罪,而不是定故意杀人罪。《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甲为了索要赌债而绑架了乙,不是定绑架罪,而是定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致乙死亡,属于转化犯的情形,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C选项符合题意。《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修改〕《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修改〕甲虽然怀着杀害乙的故意投放炸弹,但其行为客观上却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区分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甲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甲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本题答案是C。

  • [单选题]下列四个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乙明知是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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