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本案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题目:2003年上半年,"非典"在我国许多地方肆虐。此间有人发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某些事实进行澄清,消除了影响。这些行为说明:
解析: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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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犯罪的直接实行犯除了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其他主体的犯罪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解析:A选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可成立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也可成立本罪,但这两个司法解释所指人员属"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即属于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员,这些人员不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符合题意。《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所规定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种,不应当选。依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因此D选项当选。
[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药监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劣药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某商店店主卞某从某商贩处购进一批蛋白质含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婴儿奶粉(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出售,导致2名婴儿食用后因缺少营养而死亡,则卞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45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系危险犯,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3条之规定,卞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尤其要注意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所作出的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罪已经成为行为犯,而不需要具备"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因此D选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在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解析: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主要有:(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如《钦定宪法大纲》中基本抄自日本帝国宪法,但是它不仅沿袭了其中的有关君主大权的规定,而且增加了议会闭会期间君主可以筹措经费的权力。但是,与此相反,日本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迁徙自由、宗教信仰、通信、请愿等权利都没有规定。A项正确。(2)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决推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清末修律固守君主专制的制度,但是却在法律修订中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如试图建立司法独立原则,建立民事与刑事诉讼分离原则、建立律师制度等.但是很多法律中来自西方的制度都没有来得及实施就夭折了。B项正确。(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刑法(《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商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组织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C项正确。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借鉴了西方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如《钦定宪法大纲》借鉴了日本宪法,《大清民律草案》则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由此可见,清末修律中主要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体例进行的,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D项正确。
[单选题]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
解析:关于A、C选项,《选举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故A、C选项正确。《选举法》第20条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另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散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自治境内散居的汉民族。关于D选项,《选举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根据该规定,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只有经过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才可以少于1/2。D选项因为缺少此条件,所以错误,为本题应选项。
[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解析: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币而使用。其本质是使假币处于可流通状态。因此:(1)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2)以外表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用假币赌博;(3)将假币借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都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用假币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的、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的,则不属于使用假币。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将假币置于流通状态。所以,只有选项D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考生要掌握使用假币的本质。该行为的本质是将假币用出去,使其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无论使用假币进行外表合法的行为还是进行非法的行为都是使用假币。但只把假币给人看,并不实际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
[多选题]张某抢劫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被害人王某的债务人朱某,现为律师
张某的爷爷,外籍华人
解析: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姐姐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张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张某在市国税局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朱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张某的爷爷属于外国人且不是张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
[多选题]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解析: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的一种,因此也可以说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A项正确。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B项正确。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D项正确。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C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A错误。B项中,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属于独立审判原则,并没有违背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律直接赋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D错误。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又分为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因此,法定期间并不是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由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所耗费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因此,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选项B正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绝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根据司法效率的要求,人民法院仍应当尽快审结这些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花费的时间并不属于这里的在途时间,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可以申请延期,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准许,而不是应当准许,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