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题目: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学习证明对象理论需要掌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二是哪些是免证事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教材均作了介绍,即证明对象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题中,显然A、B、D三个选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掌握免证事项的范围,其范围如下:众所周知的事项、预决事项和推定事项。这些免证事项,往往会成为这类考试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本题的C项"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免证事项,故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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