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题目: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解析:《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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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刘某
解析: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选题]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甲因为原审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解析:考查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根据《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多选题]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A选项涉及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诉解释》第32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可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是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可以认为甲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4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故A选项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A项正确,应当选。C项中合议庭审判长丙是黄某的忠实读者,不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不当选。B选项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违反回避制度的……"B项中一审书记员乙是林某的表弟,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一审程序违反回避制度规定,二审可以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回避制度中程序一次原则的例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可知,本案发回重审后林某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仍可担任本案审判人员。选项D错误。
[多选题]法律解释是法律运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项工作,遵循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是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公正性的前提。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论述,不正确的有:()
立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一项特色,这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其所制定之法进行解释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拥有我国立法解释权的唯一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承担司法解释的职能,其他任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解释都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
解析:考查法律解释。A选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司法解释权。D选项错误,文义解释应当优先适用。
[多选题]王某、张某入室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了取证,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庭审理中,关于当天晚上的天气是雷雨相夹的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审理中,需要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解析: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A中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事实,是原始证据;这一证人证言能直接(从反面)证明案件事实:王某、张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B项中该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的房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房间),是间接证据。C项中共同犯罪人承认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然,如果其陈述的共同犯罪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是证人证言,如其陈述在此之前张某的其他犯罪行为。D项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本案中手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证明案件事实(案发时间),是书证。如果是以其受到损害的程度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李某的女儿虽然年幼,但是对伤害、抢劫的事实具有辨认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故A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李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C、D正确,当选。
3.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并且为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A中只有对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才不需要举证,实体性事实就算不存在争议仍然需要举证;B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C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对人身伤害的初次鉴定没有特殊要求,只是重新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