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公民有信教的自由 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题目: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下列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中正确的是哪些?()

解析:考查宗教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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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的行为:()
  •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乙杀丙后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那么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为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多选题]A一直想与妻子B离婚,但是B-直不同意。于是A便产生杀害B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A与B约定上山打猎,A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B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B,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了B,B死亡。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在主观上是故意

    A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A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本案中,A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B但案发时A没有杀B的念头。所以,A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A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A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B,相反是在与B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B,这表明A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

  • [多选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关于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期间中,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新的诉讼的发生

    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民诉解释》第315条。考生应当将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区分开来,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方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项错误。而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多选题]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应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据此,A选项中,顾客有权要求销售者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因此A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选项中,如果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按照2013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顾客可以要求"1+3"即4倍返还价款,而依照当年旧法,顾客有权要求迈还的价款是2倍,故C项正确,当选。《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B项中,如果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则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货。因此B项正确,当选。D项,如果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与其在销售时的说明一致,不存在欺诈,则F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瑕疵,不存在可撤销理由,消费者以"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显然于法无据,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选项A中,甲对乙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无需偿还乙,丙在明知这一情形后仍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此时丙的行为并非为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甲、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B中,甲系为了自己的利益扫雪,为邻居扫雪仅是顺便而已,故甲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因此,甲与邻居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C中,甲在不知情的5年内抚养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且在当时亦不是为了丁的利益而进行扶养,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与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两个要件,故在甲与丁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D中,甲在拾得遗失牛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为他人利益而"暂养",由此,其在牛死亡后,也不是为自己利益而是为了权利人乙的利益出卖牛皮、牛肉,故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据此,选项D应当入选,选项A、B、C不应当入选。

  •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 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C项错误。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即协议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以及根据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均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D项错误。而A项,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甲公司违约,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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