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解析:1.公司的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产生了新的主体资格,而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是对股东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确认及对外宣告,具有公证证明的效果。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点: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③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④是一种授益性的(或赋权性)的行政行为;⑤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它一定要直接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其直接针对的对象是那些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特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事实、关系进行审核、鉴别,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法律地位,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或是否应承担某种义务。 2.复议维持时的被告确定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3.《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2015年《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4.《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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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歌舞厅提供色情服务被举报,公安机关决定吊销该歌舞厅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歌舞厅的经理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提供色情的服务人员予以警告。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对哪(种)些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吊销歌舞厅许可证

    对歌舞厅罚款1万元

  • 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

  • [单选题]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5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5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容易,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10天,得到了法院的批准。25天将至,被告李某又向法院提出,时间太短,为了寻找新的证据线索,请求法院准许再延期10天。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如果理由适当,法院还是可以准许被告的请求,延长举证期限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举证期限的延长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并没有次数上的绝对限制,所以AD错误,并且这种延期请求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平等,并非第一次请求延长之人才能继续请求延长,因此B错误,只有C正确。

  • [单选题]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调查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中不包括下列哪项?()
  • 在进行调查取证前须通知中国相应的机关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C都是正确表述,D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 [多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普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某些差异。下列关于这些差异表述正确的是:()
  • 前者不可以聘请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后者可以

    前者作出的仲裁裁决能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经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者不可以

  •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7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比较可知,涉外仲裁并不能根据证据不足等带有实体因素的理由而不予执行,而只能因为程序瑕疵不予执行。

  • [单选题]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 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 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 [单选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贷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下题。
  •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 证人

  • 解析: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根据五环公司的授权代为接受四海公司支付的货款,付某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付某应当是本案的证人。选项D是本题的答案。(五)

  • [多选题]A市的甲公司指派乙开车将一批货物运往丙公司,在返程途中,乙与居住在B市的丁驾驶的私家车于C市相撞。后相撞车辆拉往D市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甲公司起诉丁,请求其赔偿事故损害。在诉讼中,丁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费共计500元。经有管部门开出证明,本案双方都有责任,但应由丁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 戊为丁的好朋友,在审判长宣读该案判决书时,丁冲上前狠揍甲公司代表人。戊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审判无法进行。对此,下列合议庭采取的措施正确的是:

  • 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可知,该省的上半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万元,那么其30%则为3000,2000<3000<6000。但对于反诉而言,虽然2000在符合小额诉讼的规定标的额,但反诉的立法意图之一是避免法院对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产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产生既判力。故B、D项正确,A、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4.根据《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故A、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可见是在"必要时"才应当。故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6.根据《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故A项正确。 根据《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该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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