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A、对汤某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题目:汤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筹资金大规模生产劣质药品,并将其投入市场销售。不少患者服食该药品后出现腹泻、恶心、头昏眼花等症状。汤某生产出售该劣药的销售金额合计为20万元。则下列对于汤某行为的处理,正确的说法是?

解析:《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题中,汤某生产的劣药投入市场后,不少服食的患者出现了腹泻、恶心、头昏眼花等状,但是并没有说明已经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从题干所给的信息中并不能得出汤某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结论。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当汤某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时,应当看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要求行为人的销售金额应当在五万元以上,本题中汤某的销售金额为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躺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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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金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金某的行为属于
  • C、犯罪既遂

  •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金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通说,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金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中止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犯罪中止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中,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本题答案是C。

  • [多选题]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B、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上述解释的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写明,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要求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C选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

  • [多选题]下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有
  • B、单某在实施抢劫行为后,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将其杀害

    C、史某交通肇事后,感觉到被害人被拖挂在车底,但为了尽快逃离现场,拖行被害人400余米,导致被害人死亡

    D、梁某按计划在深夜埋伏在仇人许某出没处将其杀害后,为转移警方注意力,声称许某已为其绑架向其家人勒索财物

  • 解析:在抢劫罪中,若行为人在事前就已经谋划好要先将被抢劫人杀害,再劫夺其财物或者在抢劫的过程中由于暴力实施过度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那么该死亡结果应当包含在抢劫行为的暴力内容中。如果行为人是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这时候杀人的故意是独立于抢劫的故意而产生的,杀人行为不包括在抢劫行为的暴力内容中。A选项许某是在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下重手将其杀害,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包括在抢劫罪必须的暴力手段之中,因此许某实施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中单某实施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为了防止被害人报案而将其杀人灭口。在次,单某有两个犯罪故意,也有两个犯罪行为,因此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C项中,史某交通肇事后为了尽快逃离现场,在明知被害人拖挂在车底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拖行400多米,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D项中许某的杀人行为才是其真正的目的。杀人后声称的绑架只是为了转移警方的注意力,并非其真实意图。因此本题除A选项外,其余三项描述的情况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 [单选题]付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付某自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判决自2007年1月12日生效执行,如果付某未获减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D、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3年8月11日期间付某不享有政治权利

  • 解析:《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付某因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了5个月,因此,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原则,付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故A选项错误。《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付某在其主刑执行期间即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其政治权利被剥夺至2013年8月11日。此外,在判决未生效之前,主刑尚未开始执行,付某仍享有政治权利。因此,B和C选项不正确。本题答案是D。

  • [单选题]史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史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史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使之归还财政局。紧接着,史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史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史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史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 [单选题]徐某整日游手好闲。为了达到骗取财富的目的,便假装为一公司业务员,以采购为名,骗取红旗服装厂厂长的信任,签订了一份虚假经济合同。徐某将骗取的服装转卖,所得被其全部挥霍,据查该批服装价值7万多元。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合同诈骗罪

  • 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C与选项C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某丙借用某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 解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5种具体手段: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某丙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是经他人允许的,既不是伪造,也不是冒充,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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