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题目: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刑法》第191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侵犯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所得,即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B项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其实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我们也可基于刑法常理与司法常识得出此结论,故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便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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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 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没有数量限制,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数量的要求,这是《刑法》第348条的明确要求,故A项错误。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内的持有型犯罪,其“持有”应作广义理解,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朋友乙保管时,乙为直接持有,甲为间接持有,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该毒品罪,故B项正确。持有是一种非法的行为状态,只要行为人明知持有的是毒品、假币等违禁品即可,至于该毒品等违禁品所有者是谁等信息,并非本罪的主观认识内容,故C项错误。前面已经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关系以及作为一兜底性的罪名的立法宗旨,如果能查明是因贩卖而持有的,则持有本身无需定罪,对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即可,故D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 C、朱某在酒店里当服务员时遇到一位客人对其调戏,难以摆脱,朱某借口说给其拿白酒去,遂将一瓶硫酸故意当白酒让该客人喝下,客人喝下后整个食道被烫伤

  • 解析: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法律本身并不惩罚思想。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例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发生的举动;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刑法所禁止,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A选项中的行为只是曹某思想的流露,并未付诸实际行动,因此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选项中上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也被排除出危害行为的范围。C选项中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要求情况具有紧迫性,C选项中的情形显然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D选项中秦某在梦游中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 [单选题]在一次关于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课堂讨论中,甲说:假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再享有担任国有公司职务的权利;乙说: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丙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

  • 解析:《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甲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丙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故本题答案应选D。

  • [单选题]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多家服装生产公司购货款项数十万元,但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余某为了使公司基地转移到外省的某个更有利的位置实现进一步发展,于是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林某通谋,承担了以林某为“债权人”的50万“债务”,造成公司濒临破产的假象,并开始筹划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破产申请。见此景,债权人——多家服装生产公司和余某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债务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破产罪,但不需要对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科以罚金

  • 解析: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虚假破产罪。“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破产罪,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承担刑事责任,故D对。余某是通过虚假破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具有诈骗罪的特征,但刑法第162条之二相对于诈骗罪来说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余某应当对虚假破产罪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后才成立的犯罪,本题明显还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故AB均错误。

  • [单选题]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 [单选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 贪污罪

  • 解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显然,选项B不正确。侵占罪适用于保管他人财产的保管人,排除选项C。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选项D可排除。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选项A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是正确的。

  • [单选题]交通肇事并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解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事故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情况。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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