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客观目的解释
题目:当谈及"理性的目的"所指向的对象时,拉伦茨认为:"其一关涉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反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做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考虑及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这段材料所反映的是法律解释中的哪一种方法?()
解析:考查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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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市法院开发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目的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科技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不尽相同,因此电脑无法完全取代法官裁判案件
解析:考查法律与科技。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结果,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活动,所以电脑是无法完全取代法官判案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电脑判案只是提高了司法的效率,部分克服了人的主观判断的任意性,但是即便是没有电脑,采取其他的手段,也同样可以实现量刑的客观性。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单选题]某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取得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第26条。C选项中应当是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而非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多选题]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解析:本罪并未以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故A选项错误。B项,见《刑法》第353条。C项,婴儿无认识能力,故不能认定为欺骗,正如偷窃婴儿构成绑架一样。D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
[多选题]依据刑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有:()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有关的处罚规定。D项中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单选题]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多选题]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其遗产10万元,应由谁继承?()
其子乙
其父丙
其妻丁
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问题。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该条文规定须执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释。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
[单选题]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下题。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解析: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