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题目: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因此A项正确。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B项错误。选项C很明显正确,不必赘述。D项,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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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 解析:《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是债权人,若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甲公司从乙对丙的债权中优先受偿,地位类似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以,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D正确。《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因此,乙公司清偿主债务,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即甲公司提供的保证消灭,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消灭,A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未通知丙公司,则债权转让对丙不生效,丁公司不能向丙主张,B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甲、乙间不能约定选项支中的流质条款,C错误。

  • [单选题]徐某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上一位客户把银行卡忘在了机器里没有取走,于是徐某立即修改了这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提取了10万元现金。徐某的行为构成:()
  • 盗窃罪

  • 解析:在我国一般认为机器不能被骗。正确答案为盗窃罪。

  • [多选题]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

  • 解析:A选项考查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的来源。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当代中国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判例、政策。其中,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能是社会习惯,而不能为个人习惯,且该社会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A选项中,民俗习惯作为社会习惯的一种,若不违背法律,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因而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项考查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正当性基础的,具有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以下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内容具体明确,而法律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不限于某一类型的行为。(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的,即对于特定案件,一个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的,即法律原则在不同案件中可以被不同程度地适用。根据第(3)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适用的,而非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有关法律规则提供正当性基础。例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就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确定的。故D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行政法(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是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据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田律师告诉委托人,他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 解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故B的说法正确。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故C项不正确。D项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故A不正确。

  • [多选题]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下题。
  •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构成单方允诺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 解析: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它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要约和承诺来形成保证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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