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题目: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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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某为报复公安人员,某晚,高某听到有摩托车开往行政拘留所的声音后迅速将8号铁丝系在公路两边的树上,民警甲和乙执行完任务回经该处时,被铁丝勒伤致摩托车失控造成甲死亡,乙重伤,且有行人丙被铁丝绊倒摔伤而致残
边某承包水塘养鱼,为防止他人偷鱼,在水塘四周架设电网,晚上通电,白天关电。某小学生傍晚下水塘游泳,触电身亡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罪的基本区别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常见方法有开车横冲直撞、私设电网、在公共场所安置危险装置等,A、D项即为此。B项司机显然不是故意,不能成立本罪。C项具有牟利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单选题]小学生小毛10岁,父母被公司派出国工作3年,小毛的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朋友张某。小毛与同学小亮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发生争吵,小毛将小亮的头打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小毛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小毛为10岁的小学生,按照生活惯例上学放学可以不需要接送,因此小毛侵害小亮的行为,张某没有过错,所以应由小毛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