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题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
解析:根据规定,选项B和选项D均为税收保全措施,选项C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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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4年6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14年6月11日付清货款。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175.5
解析:购货方购买产品时并不考虑现金折扣,待实际支付货款时将享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150+25.5=175.5(万元)。
[多选题]下列业务中,应当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营业成本”中的有( )。
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对应的成本
用于抵债的货物成本
生产企业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解析:主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额,取数来自会计账,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在此栏反映。商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成本应该填入“销售费用”栏内;出租业务发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填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内。
[单选题]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解析:(1)选项A: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2)选项B:属于视听资料;(3)选项C:经复议的案件,既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规划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市规划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4)选项D: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年)第79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
[多选题]甲县烟草专卖局发现葛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葛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范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葛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范某的证词。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所以选项B错误。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所以选项C错误。范某的证词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使用,而不是仅仅有范某的签字,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人证言使用。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是( )。
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和其他用途,以其房屋原价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在此基础上扣除原值减除比例作为计税依据
解析: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和其他用途,以其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在此基础上扣除原值减除比例作为计税依据。
[单选题] 某农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5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3000元,取得货物运输发票。
2)外购农机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4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价值90000元的农机零配件;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货物运输发票。
3)生产领用3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85000元;企业在建工程领用1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7000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0元),已抵扣进项税。
4)销售农用机械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30000元,另收取包装费和运输费15000元。
5)销售一批农机零部件,取得含税销售额39000元。
6)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35100元。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0年5月该企业购进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元。
24360.00
解析:1.2010年5月该企业销项税额=430000×13%+15000÷(1+13%)×13%+39000÷(1+17%)×17%+35100÷(1+17%)×17%=55900+1725.66+5666.67+5100=68392.33(万元)。
2.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并未得到认证,因此其销售额中所含进项税不得扣除,则2010年5月该企业购进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40000×17%+3000×7%+5000×7%=23800+210+350=24360(万元)。
3.2010年5月该企业进项税额转出=(70000-2790)×17%+2790÷(1-7%)×7%=11425.70+210=11635.70(万元)。
4.2010年5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68392.33-(24360-11635.70)=5566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