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本题中,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所以属于善意取得技术秘密,因此C正确。《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由于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丙的技术秘密,甲乙间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侵害了丙的技术成果,合同无效,所以A错误。《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是不知侵犯技术秘密的受让人,侵权责任应由让与人甲承担,非连带责任,所以B错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对价并承担违约责任,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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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题中,张某在箱外贴上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即表明张某对行李箱内的隐私均不愿为他人知悉、侵扰的意愿,而李某擅自翻看张某的行李箱,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其次,本题考查了用工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李某是甲公司的员工,其在运送快递的过程中,翻看张某箱内物品并损坏张某平板电脑,侵犯张某的隐私权并造成张某的财产损害,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应由作为李某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对张某承担责任,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最后,选项B考查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且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题中,甲公司虽然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但是并未造成张某严重精神损害,故张某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 [多选题]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逐项解析: (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 [多选题]关于贷款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合法取得贷款后,被告人按照规定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中,但是由于被告人经营管理不善,其公司频临破产,虽然被告人想方设法地偿还贷款,最终导致还是不能偿还贷款。但因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 解析:本题考查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看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此经营不善无力清偿不构成本罪,而本罪也的确不存在单位犯罪。

  • [单选题]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 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

  •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解析: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的最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B错误,而选项C正确。选项D则涉及另一种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此种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D正确。

  • [单选题]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 应归乙享有

  • 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且该作品属职务作品的范畴,但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单选题]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结婚之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便开始分居。2001年6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经查,该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并没有确定是归甲男还是乙女。双方也没有对摩托车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双方讼争的摩托车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或男方个人财产?
  • 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 解析:本案中争议之摩托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接受赠与所得。如果女方家确定摩托车只归女儿,则应归乙女。但是,女方家并没有明确指定,因此,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在确定:一项财产是否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主要根据获得财产的时间、是否有约定、财产的性质等综合判断,至于财产是谁赠送的、财产由夫妻哪一方使用、双方是否离婚等并不影响财产的归属。因此,BCD选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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