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采石场
题目: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
解析:1.《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
3.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有: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不构成采石场免责的理由。因此,本题应选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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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市民法。其渊源不包括:()
皇帝敕令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多选题]下列有关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入一户人家室内,乙进入发现没有值钱的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共谋,相互串通骗取同乡丙钱财,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乙属于实行过限,过限的强奸行为由乙单独承担;入户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B项中,甲、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只限于故意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温(女)为国有银行职员,应男朋友韩的要求多次挪用公款给韩使用,韩亏损越来越多,二人商定由温窃取自己掌管的现金后韩设法掩盖真相。一天下午下班时,温将自己掌管的现金5万元带回家,当天晚上,韩找到侯,称去盗窃,二人撬开银行储蓄所的门并砸坏保险箱伪造了盗窃的现场,韩、温分给侯3000元。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韩、温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温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
解析:对于韩要求温挪用公款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选A项。对于韩和侯盗窃温任职的银行储蓄所的情形,由于侯不知实情,不构成共同犯罪。但韩利用了温经手财务的便利,构成贪污罪共犯。所以韩、温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共同犯罪,侯构成盗窃罪。
[单选题]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多选题]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些选项是属于变通规定?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解析: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A项、B项、C项均为离婚或改嫁方面的变通规定。但是有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的内容,为宋代继承方面的规范,与离婚无涉。故D项不属于变通规定,属于干扰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了诋毁商誉行为,A选项中甲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符合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A选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混淆行为,其中第(2)项规定了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D选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的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即造成混淆,因此甲厂的行为构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D选项正确。B选项中甲公司正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高管自愿辞职应聘,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甲公司不存在借机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等非法或有悖于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媒体将甲厂产品误报道为乙厂产品,媒体对乙厂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甲厂对此并不承担主动澄清义务,因此甲厂不澄清的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