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题目:1999年9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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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驾车超速行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当场身亡。肇事后,甲驾车逃离现场10公里处,给家人打电话,家人劝告其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此案中()
  •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 解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幅度加重处罚,但是甲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多选题]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共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为50万元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 解析:甲挪用救灾款100万元是用于个人炒股,不属于改变公款用途的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故A项正确。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元,其中50万元因其销毁账目,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对此应转化为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前述有关司法解释,对甲应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其中的挪用公款罪涉金额应认定为120万元,贪污罪金额为50万元,故D项正确。

  • [多选题]假设甲不是某事业单位负责人,而是该事业单位的财务部出纳,甲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多次将本单位公款90万元,打入某证券营业部其个人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两个月获利100万元,立即将90万元悄悄归还给单位。后甲听说审计部门发现该单位有财务问题,感到害怕于是主动向单位承认了用单位90万元炒股的事,并将炒股所得100万元也都交给了单位。则甲的行为构成
  • 挪用公款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析:挪用公款炒股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款从事营利活动是否归还也不影响构成犯罪。

  • [多选题]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也是事物的客观存在。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因此,本案中林乙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意外事件。但《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中第(七)项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林乙对郑某的死亡主观上虽不具有罪过,但造成郑某死亡的结果是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于郑某应加重处罚。所以本题答案是ACD。

  • [多选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 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不构成抢劫罪


  • [多选题]刑法规定从轻处理的情形有()。
  • 防卫过当

    胁从犯、从犯

    预备犯、未遂犯

    未成年人犯罪及盲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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