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B、曹某的行为构成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题目:曹某是铝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的副经理,他的舅舅石某因白手起家做生意缺乏资金,要向工商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担保,石某也明显没有清偿能力,工商银行拒绝放贷,曹某于是操纵铝矿实业公司为石某提供了100万元的价值的担保。最后因为石某经商破产,铝矿实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于曹某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解析: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条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很明显,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本题中的曹某是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高级管理人员,B项入选,D项排除。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规定了违规运用资金罪,具体来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所以曹某在主体上不适格,C项不应入选。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A项也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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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 解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取决于犯罪目的是否实

  • [单选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而帮助犯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 解析:在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是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而从作用大小的角度则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所以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片面的,故B项说法错误。共犯中,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A项中只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且属于未遂,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教唆犯理论处理。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教唆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分则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如《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即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成立教唆他人吸毒与即单独成立犯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故C项说法错误。至于D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犯中常常是犯罪的起因,可谓主谋,原则上应认为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所起的作用都是辅助,一般作为从犯或胁从犯对待。

  • [多选题]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带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抢夺罪

    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 解析:这里主要涉及上述第269条规定中“当场”的理解问题。应当说,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没有疑问,而次日才被发现则不能视为“当场”而转化为抢劫,该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

  • [单选题]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


  • [单选题]某法官石某对某个引发社会震怒的连环故意杀人碎尸案的主犯江某(有自首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江某在判决生效后8个月的时候检举了监狱内的一起狱警轮奸女犯的犯罪案件(狱警被判处了重刑),江某又被减为14年有期徒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C、江某被减为14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

  •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这条的规定,江某因为有自首情节,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是(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3)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4)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5)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节的。另外,江某在死缓执行2年期间的检举行为属于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且狱警获刑说明已经查证属实,故江某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B、D错,C对。

  • [单选题]下列犯罪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
  • 诽谤罪

  •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 [单选题]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执行。
  • 看守所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有()。
  • 甲给李某打电话声称,3日内若不交出5万元钱,将杀害其妻

    乙通过王某转告赵某,若不给5000元的保安费,将砸毁其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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