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题目: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第一,非诉案件,即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第二,诉讼案件,即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特别程序中是指选民资格案件,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选民本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级均为一审终审。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2款,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组织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一般情形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特殊情形采用合议制,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论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均不得参与案件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认为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即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例外,是错误的。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中,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不包括下列哪个情形?()
  • 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

  • 解析: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A、B、C项都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 [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

  • 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

  • [单选题]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 解析: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根据《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否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还要看是否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选项C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6条,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选项D错误。

  • [多选题]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2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可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选项A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知,人民警察在非执行职务时目击了犯罪情况并出庭作证的,当然适用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此可知,能够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首先应当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其次这种情形也存在例外,即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能强制到庭。选项C没有提及不出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明确有关不得强制到庭人员的例外情形,因此为错误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知,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当予以训诫,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以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 [多选题]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 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

    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民诉解释》第454、45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

  • [多选题]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解析:选项A: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部分放射性物质,这种行为名为交换,实为买卖。故,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选项A正确。选项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这种行为也是名为交换,实为买卖。所以,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还将毒品卖给了他人,所以说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选项B正确。选项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虽然《刑法》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没有规定非法赠与枪支罪。但非法赠与枪支比出租、出借枪支危害性更大,更具有可罚性,所以应当将甲的赠与行为评价为出借行为,对甲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定罪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要甲知道自家院墙内埋着枪支,即使此后他什么也没做,该行为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选题]某甲以某乙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提起自诉,在某甲举证证明达到了何种程度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此案?
  •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

  • 解析:《刑诉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的规定;(2)属于本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